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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12-2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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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披错漏引震荡 规范披露保公平

为顺应某市政府城市中心区“退二进三”整体规划的需 要,B 上市公司将位于城市中心区域的旧厂区生产线逐步搬 迁到市郊和省外开发区。2012 年 7 月,公司在完成旧厂区的 搬迁后,与土地管理部门签署了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协议,旧 厂区土地以“公开出让,收益支持”模式进行收储、改造和 补偿。

B 公司在 2012 年底前按协议完成了土地移交,并于同年 12 月对协议签署及执行概况进行了公告,但未披露具体补偿 标准等关键信息。由于当时房地产市场行情火爆,城区商住 用地拍卖屡创新高,市场各方都认为公司披露的旧厂区土地 收储事项必将大幅增加公司利润,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 响。由于公司土地出让价格等相关条款披露不清晰,引发投 资者和媒体的各种猜测,有的认为该事项只能增加公司净利 润几亿元,有的则认为将高达三、四十几亿元,引发一部分 投资者跟风炒作,公司股价在  5.5  元和  9.5  元之间大幅震荡。

土地收储到底能给 B 公司带来多少收益?广东局带着疑 问对公司土地收储事项的信息披露进行了检查,发现公司在 以往公告中遗漏了协议中一些影响土地价格的重要条款,如 地块容积率超过一定限值部分不予补偿、市政公建配建费用将由公司承担、约定时点前移交土地将取得额外奖励、提前取得的预付补偿款最终清算时有可能退还市政府等。上述信 息已足以影响投资者作出理性判断。广东局发现上述问题后 要求公司立即并全面补充披露土地收储协议的所有重要条 款。

B 公司随后于 2013 年 9 月发布专项临时公告,详细披露了土地收储协议的所有重要条款,并对公司 2012 年年度报 告相关内容进行补充更正。后来,公司在该土地收储事项后 续信息披露中吸取前期教训,不但及时充分披露协议履行情 况,还在协议履行关键节点及时停牌,确保全体投资者公平 获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。从股价走势看,公司全面披 露土地收储协议重要条款后,公司股价波动明显减弱,股价 呈现出稳步上升的趋势,反映出在信息充分披露的情况下投 资者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判断趋于一致。

 

承诺分红  理当兑现

辖区 E 公司在招股书中承诺,2011 至 2013 年度公司 以现金 方式分 配 的利润 为当年 实 现的可 分配利 润 的百分 之三十。公司于 2012 年 3 月上市,仅在两个月后,公司 便公告称,因项目及运营资金的需要,不进行利润分配, 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。

公告发布后,投资者和媒体高度关注,纷纷质疑公司 不履行 IPO 时作出的承诺,在公告中也没有详细说明 2011 年不分配利润的具体原因。对此,公司解释称由于公司在 作出现金分红承诺时,认为是以合并报表的利润额为基数 进行利润分配,但按相关规定利润分配是以母公司的利润 为基础的,如果按 2011 年母公司 1400 多万利润的 30%计算,只有 400 多万可分配给股东,这样并不能让投资者得 到好处而且会影响公司形象。但市场不接受公司的解释, 认为公司言而无信、忽悠投资者。

广东局了解到相关情况后,第一时间约见该公司控股 股东和相关董监高人员谈话,明确指出虽然现金分红是公 司的自主经营决策,但公司没有履行招股说明书中关于现 金分红的承诺,违背了对中小投资者的诚信义务。对此, 广东局向公司和持续督导机构分别下发监管意见函,要求公司尽快制定履行现金分红承诺的具体方案,并予以公开披露。

在广东局督促下,公司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 露了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.35 元”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。公司在 2012 年还实施了中期分红,当年股利 支付率超过 50%。公司上市后至今共实施现金分红 5 次, 累计现金分红 1.3 亿元,每年股利支付率均在 30%以上, 公司如约履行了招股说明书中关于现金分红的承诺,并连 续 4 年进行了现金分红。

 

投之以桃  报之以李

广东辖区 F 上市公司 2011 年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后扭 亏为盈,当年实现税后利润近 7 亿元。公司业绩高增长和 宽裕的现金流,令中小投资者们喜出望外。大家期望着公 司的高额现金分红,分享业绩增长带来的切实好处。可是 公司伴随着年报同时披露的却是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, 这让投资者大失所望,市场上质疑之声四起。

公司盈利是否不真实,实际无钱可分?如果真实,不 分红的实际原因是什么?广东局带着疑问对 F 公司开展 了现场检查,重点核查公司的盈利情况、财务状况,确保 公司分红基础的真实可靠。检查中发现,公司管理层认为 重大资产重组是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支持,而现金分红是 将公司的钱分给中小股东,不利于公司未来发展。针对这 一错误认识,广东局正式约谈了公司董事长。

在约谈中,监管人员指出公司目前重大资产重组完成 后业绩 有了大 的 改善, 为公司 实 现现金 分红打 下 良好基 础,如果主动积极回报投资者一方面可以树立公司良好的 市场形象,对提升股价也有正面效应;另一方面公司未来 的再融资也更容易得到中小投资者认同。综合而言,实施 现金分红对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实施有良好的正反馈效果。 希望公司在审议 2012 年度半年度报告的同时,结合修订 后的公司章程、分红管理制度和股东回报规划,认真研究进行中期现金分红的可行性。

同时,监管部门还根据《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》,发函提出了详细披露不予现金 分红的原因、留存收益的使用计划及预期收益情况,以及 完善公司章程、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等一系列整改 措施。

有理有据的分析和具体的整改措施,既纠正了决策者 的错误认识,也给出了后续执行思路。检查后,公司结合 未来投 资机会 和 盈利情 况,重 新 研究了 资金使 用 计划。 2012 年中报披露同时,董事会提出了 10 派 10 元转增 10 股的分红预案,5 亿多元的现金分红和 78.59%的股利支付 率刷新了我国资本市场中期分红的纪录,在市场广泛好评 支持下公司股价随之持续上行,创出新高。

 

代客操盘  后患无穷

徐某系 D 证券营业部的总经理,经人介绍认识了客户蔡 某。徐某吹嘘自己炒股经验丰富,稳赚不赔,可以给蔡某操 作股票并保证本金及固定收益。蔡某心想徐某作为营业部总 经理,应该水平不错。于是双方达成口头协议,约定徐某代 蔡某操作其证券账户,蔡某每月按 5%的比例收取固定收益, 实际收益超出固定收益的部分作为徐某的报酬,低于固定收 益或亏损的,由徐某按本金和固定收益进行补足,合作期限 为一年。

其后,蔡某向其证券账户打入 33 万元资金,并将账户 密码告诉徐某,徐某操作蔡某证券账户并按月向蔡某支付了 5%的固定收益,双方合作甚欢。

合作期满后,徐某又联系蔡某询问是否愿意继续合作。 初尝甜头的蔡某觉得徐某上次合作还算可信,于是与徐某再 次达成口头协议,约定由徐某继续操作蔡某账户,收益分成 模式照旧。但是,由于股市连续下挫,徐某操作的蔡某账户 出现了较大亏损,徐某便停止向蔡某补足本金和支付固定收 益。

眼看本金越来越少,蔡某只好割肉清仓。蔡某收回账户 使用权时,其账户仅剩   11  万元。在与徐某协商赔偿未果后, 蔡某向广东局投诉,反映徐某涉嫌证券欺诈,要求徐某赔偿本金损失和支付固定收益。接到投诉后,广东局对蔡某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核查,初步认定徐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接受客 户委托买卖证券违反了《证券法》的有关规定,遂对其进行 立案调查。

2011 年 5 月,广东局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认定徐某 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《证券法》第一百四 十五条有关“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 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”的规定,构成了《证 券法》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“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 法规定,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”的行为,对徐某给予 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。

同时,徐某所在的证券公司也因其违反证券法律法规, 解除其营业部总经理职务,并予以辞退。

此外,蔡某还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要求徐某赔偿本金 及固定收益损失共计 51 万元。2011 年 7 月,相关法院作出 判决,认定徐某与蔡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 性规定而无效,双方对此均存在过错,但徐某作为证券从业 人员应对蔡某本金损失承担 80%的主要责任,蔡某自行承担 20%的责任,徐某最终应向蔡某赔偿损失 18 万元。对于蔡某 主张的固定收益部分,因相关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未予支持。

 

虚假宣传  自食苦果

2012年8月,广东局接到投资者实名投诉,反映辖区H证 券公司某业务人员明知“某指数分级基金”的次级份额属于 非保本产品,但仍将其宣传为保本产品,投资者购入后出现 大幅亏损。

经查阅相关文件,广东局发现H证券公司代销的分级基 金次级份额,需承担对该基金优先级份额本金的有限补偿责 任,在成立后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,具有高收益、高风险特 征,并非保本产品。

部分客户反映,销售人员在产品推介会上声称该产品为 保本型基金,不会亏本,所以才拿出毕生积蓄购买。在广东 局进行核查时,相关销售人员对此先是予以否认,但在投诉 人提供的现场录音等证据面前,低头承认了违规事实。

监管部门将核查情况向H证券公司进行了通报,该公司 意识到,自身在开展基金代销业务时,过于强调业绩导向, 对执业人员的营销行为疏于监督和管理,导致营销人员采取 隐瞒风险甚至将非保本型基金宣传为保本基金等手段推销 产品,诱导客户买入。在事实和证据面前,H证券公司按照 内部制度,对相关部门、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营销人员分别 采取了警告、通报批评及扣罚绩效奖金的问责措施。

为弥补投资者损失,排除潜在纠纷,H证券公司采取了多种补偿措施,包括向10余名客户提供直接或间接经济补偿 20余万元,联合基金产品发行人对其他购买了该产品的客户 进行回访和安抚,并设立专项补偿资金,备付后续可能因类 似原因给客户造成的亏损。

 

承诺收益不可取  监管惩处不留情

广东辖区 J 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开发了荐股软件并通过该 软件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。2014 年以来,广东局 先后接到多名投资者实名投诉,反映 J 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 中,对其历史业绩进行夸大宣传,向投资者承诺一个服务期 内收益可达  20%,结果却造成投资者大幅亏损。

接到投诉后,广东局通过暗访、突击抽查和全面现场检 查等方式对有关情况进行核查。经查,J 公司在向潜在客户 推广其投资顾问业务时,对公司的历史业绩进行不实宣传。 该公司数名业务人员多次向投资者表示,公司推荐个股的成 功率达到八成,一个服务期的收益有  20%左右。

而经核查比对,公司相关投资顾问服务历史业绩与上述 营销宣传内容不符。

现场检查掌握的证据还表明,J 公司在业务开展、合规 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存在疏漏,未采取有效措施规范业务 人员的执业行为;公司在对客户进行回访时,也未按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制度要求核实公司业务人员是否存在承诺收益 等违规行为,从而导致业务人员普遍采用夸大过往业绩、承 诺投资收益等方式推广业务和招揽客户。

针对上述违规行为,2014 年 10 月,广东局对 J 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责令公司及时处理客户投诉纠纷,积极回应客户的合理诉求。最终,对因业务人员违 规承诺收益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,J 公司给予 10 余万元 补偿。

 

营销行为应规范  佣金标准宜明确

2014 年 7 月,曹某通过 12386 中国证监会热线反映,其 于 2012 年 6 月转户到广东辖区 K 证券营业部,当时客户经 理小徐口头承诺佣金收取标准为     0.4‰,但实际交易中营业 部一直按  0.8‰收取,有时每笔交易还收取  5 元的手续费。 热线通过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,将曹某的投诉转  K  营业 部处理。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积极督促公司处理好该起投 诉,同时还建议公司就开户佣金事宜进行全面自查,确保收费公平合理。

营业部翻查曹某开户资料、回访录音等客户档案,未发 现曹某对佣金收取标准提出异议或申请调整佣金的任何材 料,客户经理小徐也表示,未曾给予曹某佣金    0.4‰的承诺。 对于其中的   5  元佣金问题,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印发的《关 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》相关规定,A     股每笔 交易佣金不足 5 元的,按 5 元收取,因此,该项收费合规合 理。

第二天,营业部工作人员拿着曹某的开户资料和录音, 以及相关政策文件,向曹某当面沟通说明。曹某表示,对 5 元一笔的佣金收费无异议,但要不是客户经理小徐承诺按 0.4‰收取佣金,他怎么会转户呢?

营业部称曹某口说无凭。曹某不服气,于是再次拨通12386    热线表达对该营业部的不满,要求退还多收佣金的同 时给予合理赔偿。

眼看双方“剑拔弩张”,热线立刻与广东证券期货业协 会联系,希望指派专业调解员进行调解。

调解员先向营业部调取曹某此前的佣金收费凭证,再向 营业部负责人说理,表示虽然曹某不能提供相关证据,但其 在转户前交易佣金一直是 0.8‰,促使其转户的原因很可能 就是佣金费率的优惠,希望营业部对退还部分佣金的问题重 新考虑。另一方面,调解员对曹某晓以利弊,建议其在目前 证据不足的情况下退一步接受调解方案,以达成双方共赢的 目的。

在热线及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有理有据的调解下,营业 部向曹某退还部分佣金,同时优化公司开户流程,增加签署 佣金标准确认文件的环节。问题的顺利解决,让曹某感受到 12386 热线的古道热肠,他最终签署了调解协议书,并继续 留在 K 营业部进行交易。

 

服务无止境    耐心化坚冰

随着资本市场创新发展,证券业务复杂度有所增加,投 资者因不了解业务流程而产生误会和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。 市场经营主体一线工作人员通过有效的沟通、贴心的服务, 实实在在地帮助投资者解决问题,使投诉纠纷逐一化解。

2015 年  3 月的一个交易日,某证券营业部柜台前围满了 客户。突然,人群骚动起来,一个客户情绪激动,尖声叫嚷: “我要投诉!”为避免影响其他客户,营业部工作人员立即 将该客户请到会客室了解情况。

原来客户需要办理银行第三方存管业务,根据银行有关 规定,该业务需要到银行网点确认。为方便客户,营业部向 银行申请了银证  POS 机协助客户完成签约。但不凑巧,客户 办理业务过程中  POS 机通信中断,无法完成签约手续。经办 柜员向客户做了解释,并建议客户前去银行办理后续业务。 但客户认为是柜员故意拖延,要求柜员立即办理并阻挠 其他客户办理正常业务。工作人员一边耐心向客户解释,一 边联系银行设备维护人员了解故障原因,当得知故障短时间 无法修复后,又与对接的银行网点联系,请银行优先为这位 客户办理相关业务。同时用专车将客户送到银行,全程陪同办理,最终让客户满意而归。

同样是  2015  年  3  月的一个交易日,柳女士要求快速赎回 L 基金公司的基金,计划将赎回款用于申购新股,但因 L 基金公司垫资额度使用完毕而赎回失败,客户向该基金公司 客服咨询了解情况,客服告知柳女士由于垫资已使用完毕当 天无法办理快速赎回。柳女士表示由于快速赎回失败,错失 打新时机,要求赔偿其打新或有损失 4 万元。

客服人员为安抚柳女士情绪,其后三小时内多次与柳女 士沟通,详细解释虽然当天垫资额度已用完,但可以为其办 理普通赎回业务,但被柳女士拒绝。当日收市后,L 基金公 司再次联系柳女士,表示公司已增加垫资额度,如有需要可 重新办理快速赎回。柳女士表示三点钟已过,赎回已无意义。

在之后的几个工作日,L 基金公司多次与柳女士沟通解 释,希望柳女士谅解。最终,L 基金公司的耐心和细心打动 了柳女士,柳女士不再要求其赔偿或有损失,纠纷得到圆满 解决。

随后,L 基金公司采取一系列改进措施,包括根据市场 新股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增加垫资额度,安排专人实时监控垫 资额度使用情况,就新股申购日、节假日等特殊时间发短信 通知客户提前做好资金安排,让投资者感受到更加贴心的服 务。

 

代理交易无授权  内控不严起纠纷

2013 年 1 月,期货投资者张某、陈某向广东局书面反 映,她们均于 2011 年在辖区 Q 期货营业部开户,账户由营 业部员工操作投资,几个营业部员工经常对着走势图,指 导操作,并称这个点位高卖低买必赚钱,而账户交易了一 年多最终造成亏损。

广东局对 Q 期货营业部进行了核查,经过调取开户资 料、交易结算单、历史成交明细、出入金明细以及交易系 统记录等材料,并逐一检查、比对了营业部计算机的 IP 地址和 MAC 地址,并未发现投诉人反映的营业部工作人员 违规代客操作情况。

广东局加大核查力度,发现张某、陈某的期货交易账 户均由两人的共同亲属田某负责管理,由田某负责出入金和 交易。该营业部的回访以及保证金追加电话均由田某接听。 Q    期货营业部在明知田某不是账户所有权人时,还默许田某 在营业部现场交易区域通过两位客户的账户进行期货交易。 根据当时实施的《期货公司管理办法》和《期货市场客 户开户管理规定》,客户委托他人交易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 进行约定,但上述客户均未在签署的《期货经纪合同》中指定田某为代理人。

在交易出现亏损后,张某、陈某均声称账户交易并非本人下单操作,认为营业部管理不规范,放任员工或第三方随 意操作其账户,要求赔偿经济损失。该营业部意识到在内部 管理以及合同管理等方面存在纰漏,主动向客户作出了一定 程度的赔偿。

针对该营业部在知悉客户账户代理交易的情况下,一直 未向客户本人提示风险或要求其完善有关授权代理手续,也 未采取其他防范措施以确保客户的交易和资产安全的问题, 广东局对该营业部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,责令该营业 部限期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。

该营业部结合存在的问题全面梳理了客户开户资料,完 善了开户管理制度,并更换了营业部负责人。

 

系统安全无小事  应急处置要得当

2013年10月,辖区 R 期货公司在连续交易时段集中交易 系统发生故障,导致主交易系统中断,近800个客户交易受 到影响。

事故发生后,R 期货公司启动了应急预案:一是立即联 系系统开发商对故障情况进行了排查和抢修,恢复客户交 易。二是启用人工应急报单方式,通过应急电话热线为多名 客户进行了应急报单。三是及时通过短信平台、公司网站、 行情系统对系统故障及应急报单方式进行了通知。四是做好 客户安抚解释工作,通过公司网站和官方微博向投资者发布 了致歉信,同时进行舆情监控,确定事件传播影响程度。五 是将事故情况及影响程度向有关证券监管部门进行报告。

广东局接到报告后,第一时间组织 R 期货公司对本次信 息安全事件进行应急处置,派出专项调查小组对事故原因进 行现场核查。经核查,故障原因为 R 期货公司系统运维人员 人为操作失误导致,并且在发现数据归档异常后,未按照操 作规程进行异常排查,造成集中交易系统无法正常开启。

根据事件核查情况,广东局对 R 期货公司采取了责令改 正的监管措施。责成     R     期货公司全面梳理排查集中交易系统存在问题,完善技术管理相关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,切实防范风险,同时,要求公司启动内部问责机制。

R期货公司梳理排查了内部管理存在问题,修订完善了 系统运维管理制度,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了应急演练与培 训,并向客户作出了赔偿。此外,公司启动了内部问责程序, 对公司高管及责任人员等多人分别采取了降低职务、扣发奖 金等处罚措施。

 

调解公正服人心  陈情说理致双赢

2014 年  7 月,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接到陈某投诉,反映其是辖区某期货营业部的客户,其焦炭合约于  2014  年  3  月10 日达到期货合约设定的风险点,该营业部于 3 月 10 日 9:30 分电话通知其追加保证金。由于陈某没有及时追保,亦没有 自行平仓,该营业部于 3 月 10 日 10:10 分通过短信再次向 陈某发出强平通知,并于 10:42 分左右对陈某焦炭合约进 行强平,但由于跌停没有成交。3 月 11 日 9:15 分左右该营 业部再次强平陈某合约并成交。

陈某认为该期货营业部没有选择合适的时机为其强平 造成损失,要求赔偿。

经双方同意,本案由协会调解员进行调解。陈某在首次 调解中对期货公司强平行为强烈表达不满,并要求赔偿损失 12 万。期货营业部方面表示,尽管营业部对该事件的处理有 不妥善之处,但符合双方签订的《期货经纪合同》,营业部 不可能作出赔偿。

调解员向陈某表达了初步意见:第一,根据《期货经纪 合同》第四十条的约定,陈某在其持仓过程中,应该随时关 注自己的持仓、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,并妥善处理自己的 交易持仓,而陈某没尽到投资者应尽的义务。第二,期货营业部已根据《期货经纪合同》第二十八、三十二条的约定,通过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查询系统、期货公司交易系统 和期货行情报价系统事先通知陈某追加保证金,还额外通过 电话和短信通知陈某追加保证金。第三,根据《期货经纪合 同》第四十二条的约定,期货公司有权对陈某的部分或全部 未平仓合约自主选择时机、品种、价格、数量执行强行平仓。

调解人员进一步指出,虽然从服务的角度来讲,该营业 部再次要求追保时只通过短信进行通知以及  3  月  10  日在焦 炭合约跌停后才强平的做法欠妥。但因为这些服务瑕疵,就 要求营业部赔偿   12  万,也不合理。本次调解沟通持续近   2 个小时,谈话结束前,调解员建议陈某重新考虑赔偿要求。 接下来的两周,在调解员一次次的沟通协调中,陈某将 赔偿金额降为   3  万,但营业部仍然拒绝赔偿。陈某表示将选择法律程序来解决纠纷。听完陈某的决定,调解员对陈某说: “我们尊重您的选择,也希望您能打赢这个官司,但诉讼讲 的是证据。目前无论是合同条款还是通知录音,都有利于期 货营业部,单凭您的推理无法驳倒期货营业部的证据,所以 希望您能好好考虑。”随后,调解员将陈某的想法反馈给了 营业部,并做好了终止调解的准备。

让调解员意想不到的是,次日傍晚,陈某给调解员电话, 希望调解员提供一个合理的赔偿方案,继续调解。

调解员接到陈某的要求后,又对本次纠纷的事由仔细梳理了一遍。调解员认为,虽然营业部的强平行为符合《期货经纪合同》的约定,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期货纠 纷案件座谈会纪要》和《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》的相关规定,营业部在强平前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才承 担赔偿责任,但营业部在本次事件中存在处事效率不高、服 务态度不佳的瑕疵。

随后,调解员又翻阅了大量的有关类似纠纷的解决方 案,最后提出了处理建议:营业部退还陈某开户至今留存的 手续费作为补偿,同时适当下调陈某日后的交易手续费。该 方案得到了双方的认可,在对相关细节讨论后,双方最终于 2014 年 8 月 18 日签订了调解协议,至此,一起激烈的纠纷 画上了圆满的句号。

 

谨慎投资私募基金    莫入非法集资陷阱

2014 年 9 月 25 日,公安部门接到群众报警,反映位于 广州市珠江新城某大厦的 S 公司涉嫌非法募集投资基金。广 州市公安部门随后开展调查,并向广东局发出《协查函》, 请求协助对  S  公司的相关证券业务资质进行认定。

经查,2011 年原银行工作人员胡某在深圳市注册成立  S 公司,并于 2013 年在广州天河注册成立广州分公司。2013 年初,胡某与 T 公司负责人王某约定,每次由 S 公司借给 T 公司一定金额的资金,年化收益率为 24%,每笔借款发生次 日,T 公司支付其中 1/4 的收益,随后每季结息,直至本息 结清。

在巨额利益诱惑面前,胡某的贪念急剧膨胀,并于    2013 年 9 月伙同其他人员,以 S 公司名义注册成立了深圳 S 进取 九号投资企业(有限合伙)(以下简称“进取九号私募基金”), 对外宣称以合伙投资的形式募集资金,分期投入   T  公司“机 票结算款”项目。

胡某等人向社会不特定人群推销该项目,累计募集资金 7 亿余元。2014 年 9 月,该投资项目资金链断裂,进取九号 私募基金到期,但本息无法兑付导致案发。该案受害人多为 银行客户,购买该产品源于银行员工的推荐和介绍,有的还在银行办公区内签约。

根据公安部门的协查请求,广东局经查询相关业务资质 后出具了认定意见:中国证监会未批准 S 公司为公开募集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,该公司未向中国证监会注册为公开募集基 金销售机构。同时,S 公司及“进取九号私募基金”也没有 按照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的有关要求在中国 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、备案。对于这些未依法履行登记备案 义务,规模较大且投诉较多的私募基金,证券监管部门主要 职责是配合地方政府依法对其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打击。截至 2015 年 1 月,广州市公安部门已侦破 S 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,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 13 人。

 

自吹自擂称股神    非法咨询终获刑

2011 年 10 月底,广东局接到投资者举报,反映方某 通过开设 QQ 群、博客等方式发布荐股信息,招揽会员并 收取费用,涉嫌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。

接到举报后,广东局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核查。经 查,方某等人最初通过成立肇庆市某科技信息有限公司,销 售电脑配件。2010 年起,方某通过新浪网、东方财富网等 网站开设博客,以“逍遥掌门人”的网名发布大量信息, 对大盘走势作出评论、推荐股票,以此诱导客户以每套人 民币  3800  元的价格向其购买“股神分析师”软件。

实际上这套软件是方某以低价从上海一家公司整套购 得,软件本身对炒股并无任何作用。投资者一旦购买了此软 件,就被允许加入“逍遥掌门人 QQ 群”以及“黑马牛股实 战群”,分享方某所谓“独家信息、原创股评”。方某每日向 群成员推荐股票,点评大盘及个股走势,加入 QQ 群的投资 者每年还需缴纳  360 元软件维护费。

2012 年 5 月 29 日,广东省公安部门成立专案组,组织抓捕了方某及其团伙成员。经审讯,自   2010   年起,方某吸收客户  800 余人,收取软件购买及维护费约  400 万人民币,非法获利  360 余万元。

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,自称“擅长捕捉板块热点和龙头个股”的方某,本人平日从不炒股,其荐股内容只是每 日从网 上收集 整 理而成 的,并 非 方某及 其团伙 的 研究成 果。投资者完全可以从媒体上公开发表的股市分析、研究 文章中获取。

2012 年 11 月,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方某 犯非法经营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 金五万五千元,没收相关违法所得。